《贞观政要·卷六·论俭约》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自古帝王凡有兴造,必须贵顺物情。昔大禹凿九山,通九江,用人力极广,而无怨讟者,物情所欲,而众所共有故也。秦始皇营建宫室,而人多谤议者,为徇其私欲,不与众共故也。朕今欲造一殿,材木已具,远想秦皇之事,遂不复作也。古人云:‘不作无益害有益。’‘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固知见可欲,其心必乱矣。至如雕镂器物,珠玉服玩,若恣其骄奢,则危亡之期可立待也。自王公以下,第宅、车服、婚嫁、丧葬,准品秩不合服用者,宜一切禁断。”由是二十年间,风俗简朴,衣无锦绣,财帛富饶,无饥寒之弊。

  贞观二年,公卿奏曰:“依《礼》,季夏之月,可以居台榭。今夏暑未退,秋霖方始,宫中卑湿,请营一阁以居之。”太宗曰:“朕有气疾,岂宜下湿?若遂来请,糜费良多。昔汉文将起露台,而惜十家之产,朕德不逮于汉帝,而所费过之,岂为人父母之道也?”固请至于再三,竟不许。

  贞观四年,太宗谓侍臣曰:“崇饰宫宇,游赏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帝王所欲者放逸,百姓所不欲者劳弊。孔子云:‘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其恕乎!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劳弊之事,诚不可施于百姓。朕尊为帝王,富有四海,每事由己,诚能自节,若百姓不欲,必能顺其情也。”魏征曰:“陛下本怜百姓,每节己以顺人。臣闻‘以欲从人者昌,以人乐己者亡。’隋炀帝志在无厌,惟好奢侈,所司每有供奉营造,小不称意,则有峻罚严刑。上之所好,下必有甚,竞为无限,遂至灭亡。此非书籍所传,亦陛下目所亲见。为其无道,故天命陛下代之。陛下若以为足, 今日不啻足矣; 若以为不足,更万倍过此,亦不足。”太宗曰:“公所奏对甚善。非公,朕安得闻此言?”

  贞观十六年,太宗谓侍臣曰:“朕近读《刘聪传》,聪将为刘后起仪殿,廷尉陈元达切谏,聪大怒,命斩之。刘后手疏启请,辞情甚切,聪怒乃解,而甚愧之。人之读书,欲广闻见以自益耳,朕见此事,可以为深诫。比者欲造一殿,仍构重阁,今于蓝田采木,并已备具,远想聪事,斯作遂止。”

  贞观十一年,诏曰:“朕闻死者终也,欲物之反真也;葬者藏也,欲令人之不得见也。上古垂风,未闻于封树;后世贻则,乃备于棺槨。讥僭侈者,非爱其厚费;美俭薄者,实贵其无危。是以唐尧,圣帝也,谷林有通树之说;秦穆,明君也,橐泉无丘陇之处。仲尼,孝子也,防墓不坟;延陵,慈父也,嬴、博可隐。斯皆怀无穷之虑,成独决之明,乃便体于九泉,非徇名于百代也。洎乎阖闾违礼,珠玉为凫雁;始皇无度,水银为江海;季孙擅鲁,敛以玙璠;桓魋专宋,葬以石槨,莫不因多藏以速祸,由有利而招辱。玄庐既发,致焚如于夜台;黄肠再开,同暴骸于中野。详思曩事,岂不悲哉?由此观之,奢侈者可以为戒,节俭者可以为师矣。朕居四海之尊,承百王之弊,未明思化,中宵战惕。虽送往之典详诸仪制,失礼之禁著在刑书,而勋戚之家多流遁于习俗,闾阎之内或侈靡而伤风,以厚葬为奉终,以高坟为行孝,遂使衣衾棺槨极雕刻之华,灵輀冥器穷金玉之饰。富者越法度以相尚,贫者破资产而不逮,徒伤教义,无益泉壤,为害既深,宜为惩革。其王公以下,爰及黎庶,自今以后,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仰州府县官明加检察,随状科罪。在京五品以上及勋戚家,仍录奏闻。”

  岑文本为中书令,宅卑湿,无帷帐之饰。有劝其营产业者,文本叹曰:“吾本汉南一布衣耳,竟无汗马之劳,徒以文墨致位中书令,斯亦极矣。荷俸禄之重,为惧已多,更得言产业乎?”言者叹息而退。

  户部尚书戴胄卒,太宗以其居宅弊陋,祭享无所,令有司特为之造庙。

  温彦博为尚书右仆射,家贫无正寝,及薨,殡于旁室。太宗闻而嗟叹,遽命所司为造,当厚加赙赠。

  魏征宅内,先无正堂。及遇疾,太宗时欲造小殿,而辍其材为征营构,五日而就。遣中使素褥布被而赐之,以遂其所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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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 卷六论俭约译文

贞观元年,太宗对侍臣说:“自古帝王凡是有兴土木的大事,必须以物资人力来衡量利弊。当初大禹凿九山,通九江,用的人力极为多数,而没有抱怨的人,顺应了力量,众人能享受建设成果。秦始皇营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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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俭约评析

太宗把奢侈纵欲视为王朝败亡的重要原因,因此厉行俭约,不务奢华。贞观二十年间,太宗由于贯彻了“自王公以下,第宅、车服、婚嫁、丧葬,准品秩不合服用者,宜一切禁断”的主张,因此国家风俗简…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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