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志·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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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夫刑者,制死生之命,详善恶之源,翦乱除暴,禁人为非者也。圣王仰视法星, 旁观习坎,弥缝五气,取则四时,莫不先春风以播恩,后秋霜而动宪。是以宣慈惠 爱,导其萌芽,刑罚威怒,随其肃杀。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 明刑以为助。上有道,刑之而无刑;上无道,杀之而不胜也。《记》曰:“教之以 德,齐之以礼,则人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人有遁心。”而始乎劝善, 终乎禁暴,以此字人,必兼刑罚。至于时逢交泰,政称忠厚,美化与车轨攸同,至 仁与嘉祥间出,岁布平典,年垂简宪。昭然如日月,望之者不迷,旷乎如大路,行 之者不惑。
刑者甲兵焉,鈇钺焉,刀锯钻凿,鞭扑榎楚,陈乎原野而肆诸市朝,其所由来, 亦已久矣。若夫龙官之岁,凤纪之前,结绳而不违,不令而人畏。五帝画象,殊其 衣服,三王肉刑,刻其肤体。若重华之眚灾肆赦,文命之刑罚三千,而都君恤刑, 尚奉唐尧之德,高密泣罪,犹怀虞舜之心。殷因以降,去德滋远。若纣能遵成汤, 不造砲格,设刑兼礼,守位依仁,则西伯敛辔,化为田叟。周王立三刺以不滥,弘 三宥以开物,成、康以四十二年之间,刑厝不用。薰风潜暢,颂声遐举,越裳重译, 万里来归。若乃鲁接燕、齐,荆邻郑、晋,时之所尚,资乎辩舌,国之所恃,不在 威刑,是以才鼓夷蒐,宣尼致诮,既铸刑辟,叔向贻书,夫勃澥之浸,沾濡千里, 列国之政,岂周之膏润者欤!秦氏僻自西戎,初平区夏,于时投戈弃甲,仰恩祈惠, 乃落严霜于政教,挥流电于邦国,弃灰偶语,生愁怨于前,毒网凝科,害肌肤于后。 玄钺肆于朝市,赭服飘于路衢,将闾有一剑之哀,茅焦请列星之数。汉高祖初以三 章之约,以慰秦人,孝文躬亲玄默,遂疏天网。孝宣枢机周密,法理详备,选于定 国为廷尉,黄霸以为廷平。每以季秋之后,诸所请谳,帝常幸宣室,斋而决事,明 察平恕,号为宽简。光武中兴,不移其旧,是以二汉群后,罕闻残酷。魏武造易釱 之科,明皇施减死之令,中原凋敝,吴、蜀三分,哀矜折狱,亦所未暇。晋氏平吴, 九州宁一,乃命贾充,大明刑宪。内以平章百姓,外以和协万邦,实曰轻平,称为 简易。是以宋、齐方驾,轥其余轨。若乃刑随喜怒,道暌正直,布宪拟于秋荼,设 网逾于朝胫,恣兴夷翦,取快情灵。若隋高祖之挥刃无辜,齐文宣之轻刀脔割,此 所谓匹夫私仇,非关国典。孔子曰:“刑乱及诸政,政乱及诸身。”心之所诣,则 善恶之本原也。彪、约所制,无刑法篇,臧、萧之书,又多漏略,是以撮其遗事, 以至隋氏,附于篇云。
梁武帝承齐昏虐之余,刑政多僻。既即位,乃制权典,依周、汉旧事,有罪者 赎。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杖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 者,听之。时欲议定律令,得齐时旧郎济阳蔡法度,家传律学,云齐武时,删定郎 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条,事未施行,其文殆灭, 法度能言之。于是以为兼尚书删定郎,使损益植之旧本,以为《梁律》。天监元年 八月,乃下诏曰:“律令不一,实难去弊。杀伤有法,昏墨有刑,此盖常科,易为 条例。至如三男一妻,悬首造狱,事非虑内,法出恆钧。前王之律,后王之令,因 循创附,良各有以。若游辞费句,无取于实禄者,宜悉除之。求文指归,可适变者, 载一家为本,用众家以附。丙丁俱有,则去丁以存丙。若丙丁二事注释不同,则二 家兼载。咸使百司,议其可不,取其可安,以为标例。宜云:‘某等如干人同议, 以此为长’,则定以为《梁律》。留尚书比部,悉使备文,若班下州郡,止撮机要。 可无二门侮法之弊。”法度又请曰:“魏、晋撰律,止关数人,今若皆咨列位,恐 缓而无决。”于是以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长兼 侍中柳恽、给事黄门侍郎傅昭、通直散骑常侍孔蔼、御史中丞乐蔼、太常丞许懋等, 参议断定,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 六曰受赇,七曰告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讯,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 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 曰关市,二十曰违制。其制刑为十五等之差:弃市已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其次 弃市。刑二岁已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 男子六十匹。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匹。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匹。又有二岁 刑,男子二十四匹。罚金一两已上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赎髡钳五 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匹。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 匹。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匹。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罚金 十二两者,男子六匹。罚金八两者,男子四匹。罚金四两者,男子二匹。罚金二两 者,男子一匹。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 不服,正于五过,以赎论,故为此十五等之差。又制九等之差:有一岁刑,半岁刑, 百日刑,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一十。又有 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夺劳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 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三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一十。论加者上 就次,当减者下就次。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不得以人士为隔。若人士 犯罚,违捍不款,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行。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 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囚有械、杻、斗械及钳,并立轻重大 小之差,而为定制。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 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靼不去廉。皆作鹤头纽,长一尺一寸。梢长二尺七寸,广 三分,靶长二尺五寸。杖皆用生荆,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 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围一寸一 分,小头极杪。诸督罚,大罪无过五十、三十,小者二十。当笞二百以上者,笞半, 余半后决,中分鞭杖。老小于律令当得鞭杖罚者,皆半之。其应得法鞭、杖者,以 熟靼鞭、小杖。过五十者,稍行之。将吏已上及女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其以职 员应罚,及律令指名制罚者,不用此令。其问事诸罚,皆用熟靼鞭、小杖。其制鞭 制杖,法鞭法杖,自非特诏,皆不得用。诏鞭杖在京师者,皆于云龙门行。女子怀 孕者,勿得决罚。其谋反、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田,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 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赀财没官。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 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材官冶士、尚方锁士, 皆以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
士人有禁锢之科,亦有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耐罪囚八十已上, 十岁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击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已上, 亭侯已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槛征者,并颂系之。
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令三官参共录狱,察断枉直。其尚书当录人之月者,与 尚书参共录之。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
二年四月癸卯,法度表上新律,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帝乃以法 度守廷尉卿,诏班新律于天下。
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是 时法官虞僧虬启称:“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 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 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诏流于交州。至是复有流徒之罪。其年十 月甲子,诏以金作权典,宜在蠲息。于是除赎罪之科。
武帝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讽群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皆案 之以法。其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后帝 亲谒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于黎庶,缓于权贵,非长久之术。诚 能反是,天下幸甚。”帝于是思有以宽之。旧狱法,夫有罪,逮妻子,子有罪,逮 父母。十一年正月壬辰,乃下诏曰:“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者, 可停将送。”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狱留意。奸吏招权,巧文弄法, 货贿成市,多致枉滥。大率二岁刑已上,岁至五千人。是时徙居作者具五任,其无 任者,著斗械。若疾病,权解之。是后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视事, 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时奉敕,权亲京师杂事。切见南北郊坛、材官、车 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启,并请四五岁已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 愆目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所,于事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 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其齿,将恐玉 科重轻,全关墨绶,金书去取,更由丹笔。愚谓宜详立条制,以为永准。”帝手敕 报曰:“顷年已来,处处之役,唯资徒谪,逐急充配。若科制繁细,义同简丝,切 须之处,终不可得。引例兴讼,纷纭方始。防杜奸巧。自是为难。更当别思,取其 便也。”竟弗之从。是时王侯子弟皆长,而骄蹇不法。武帝年老,厌于万机,又专 精佛戒,每断重罪,则终日弗怿。尝游南苑,临川王宏伏人于桥下,将欲为逆。事 觉,有司请诛之。帝但泣而让曰:“我人才十倍于尔,处此恆怀战惧。尔何为者? 我岂不能行周公之事,念汝愚故也。”免所居官。顷之,还复本职。由是王侯骄横 转甚,或白日杀人于都街,劫贼亡命,咸于王家自匿,薄暮尘起,则剥掠行路,谓 之打稽。武帝深知其弊,而难于诛讨。十一年十月,复开赎罪之科。中大同元年七 月甲子,诏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自是禁网渐疏,百姓安之,而 贵戚之家,不法尤甚矣。寻而侯景逆乱。
及元帝即位,惩前政之宽,且帝素苛刻,及周师至,狱中死囚且数千人,有司 请皆释之,以充战士。帝不许,并令棒杀之。事未行而城陷。敬帝即位,刑政适陈 矣。
陈氏承梁季丧乱,刑典疏阔。及武帝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诏曰:“朕闻唐、 虞道盛,设画象而不犯,夏、商德衰,虽孥戮其未备。洎乎末代,纲目滋繁,矧属 乱离,宪章遗紊。朕始膺宝历,思广政枢,外可搜举良才,册改科令,群僚博议, 务存平简。”于是稍求得梁时明法吏,令与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敕尚书仆 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兼尚书左丞宗元饶、兼尚书左丞贺朗参知其事,制《律》 三十卷,《令律》四十卷。采酌前代,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其制唯重 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先 与士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其获贼帅及士人恶逆,免死付治,听将妻入役,不为 年数。又存赎罪之律,复父母缘坐之刑。自余篇目条纲,轻重简繁,一用梁法。其 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 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 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 二重。其五岁刑已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 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 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寒庶人,准决鞭杖。囚并著械,徒并著锁,不计阶品。 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壶手。至市,脱手械及壶手焉。当刑于市者,夜须 明,雨须晴。晦朔、八节、六齐、月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廷尉寺为北狱,建康 县为南狱,并置正监平。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都 令史、三公录冤局,令史、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 理察囚徒冤枉。
文帝性明察,留心刑政,亲览狱讼,督责群下,政号严明。是时承宽政之后, 功臣贵戚有非法,帝咸以法绳之,颇号峻刻。及宣帝即位,优借文武之士,崇简易 之政,上下便之。其后政令即宽,刑法不立,又以连年北伐,疲人聚为劫盗矣。后 主即位,信任谗邪,群下纵恣,鬻狱成市,赏罚之命,不出于外。后主性猜忍疾忌, 威令不行,左右有忤意者,动至夷戮。百姓怨叛,以至于灭。
齐神武、文襄,并由魏相,尚用旧法。及文宣天保元年,始命群官刊定魏朝 《麟趾格》。是时军国多事,政刑不一,决狱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从事。 清河房超为黎阳郡守,有赵道德者,使以书属超。超不发书,棒杀其使。文宣于是 令守宰各设棒,以诛属请之使。后都官郎中宋轨奏曰:“昔曹操悬棒,威于乱时, 今施之太平,未见其可。若受使请赇,犹致大戮,身为枉法,何以加罪?”于是罢 之。即而司徒功曹张老上书,称大齐受命已来,律令未改,非所以创制垂法,革人 视听。于是始命群官,议造《齐律》,积年不成。其决狱犹依魏旧。是时刑政尚新, 吏皆奉法。自六年之后,帝遂以功业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W,任情喜怒。为大 镬、长锯、坐刂碓之属,并陈于庭,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 其意。时仆射杨遵彦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于仗卫之中,帝欲杀人,则执以应命, 谓之供御囚。经三月不杀者,则免其死。帝尝幸金凤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编籧 篨为翅,命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视以为观笑。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 讯囚则用车辐犭刍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釭。既不胜其 苦,皆致诬伏。七年,豫州检使白扌剽为左丞卢斐所劾,乃于狱中诬告斐受金。文 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无其事。乃敕八座议立案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于是 挟奸者畏纠,乃先加诬讼,以拟当格,吏不能断。又妄相引,大狱动至千人,多移 岁月。然帝犹委政辅臣杨遵彦,弥缝其阙,故时议者窃云,主昏于上,政清于下。
孝昭在籓,已知其失,即位之后,将加惩革,未几而崩。武成即位,思存轻典, 大宁元年,乃下诏曰:“王者所用,唯在赏罚,赏贵适理,罚在得情。然理容进退, 事涉疑似,盟府司勋,或有开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穷画一之道。想文王之官人, 念宣尼之止讼,刑赏之宜,思获其所。自今诸应赏罚,皆赏疑从重,罚疑从轻。” 又以律令不成,频加催督。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 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 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 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 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其次斩刑,殊身首。其次绞刑,死而 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 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三曰刑 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 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 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四曰鞭,有一百、八十、六十、 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十、二十、十之差,凡三等。大凡为十五 等。当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死一百匹,流九十 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论。 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无绢之乡, 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已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合赎者, 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为罪人。 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宗室则不注盗,及不入奚官,不 加宫刑。自犯流罪已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已下,侏儒、笃疾、癃残非犯死罪,皆 颂系之。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决流刑鞭笞者, 鞭其背。五十,一易执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鞭疮长一尺。笞者笞臂, 而不中易人。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决三十已下杖者,长 四尺,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 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于殿者,复计为负焉。赦日,则武库令设金鸡 及鼓于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释枷锁焉。又列重罪十条:一 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 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又敕仕门之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 令》二卷,与之并行。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 条权格》,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 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于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 卒至于亡。
周文帝之有关中也,霸业初基,典章多阙。大统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变可 以益时者,为二十四条之制,奏之。七年,又下十二条制。十年,魏帝命尚书苏绰, 总三十六条,更损益为五卷,班于天下。其后以河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肃 积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宪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 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 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竞,十二曰 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 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 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其制罪,一曰权刑五, 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 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 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 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 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 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三曰 斩,四曰枭,五曰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凡恶逆,肆之三日。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 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告于法而自杀之,不坐。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 则否。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 者,死罪已下锁之,徒已下散之。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唯 皇族与有爵者隐狱。
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一年金十 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 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罪,金二斤。鞭者以一百为限。加笞者, 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后鞭。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者,皆任其 所能而役使之。杖十已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流蕃服,蕃服 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 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 永配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死罪者 一百匹。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 输者,归于法。贫者请而免之。大凡定法一千五百三十七条,班之天下。其大略滋 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
又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时晋公护将有异志,欲宽政以取人心,然暗于 知人,所委多不称职。既用法宽弛,不足制奸,子弟僚属,皆窃弄其权,百姓愁怨, 控告无所。武帝性甚明察,自诛护后,躬览万机,虽骨肉无所纵舍,用法严正,中 外肃然。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 户。魏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后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齐平后,帝欲施 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其后又以齐之旧欲,未 改昏政,贼盗奸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仗群盗 一匹以上,不持仗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 以上,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顷以上,皆死。自余依《大律》。由是浇诈颇 息焉。
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 并先诛戮,由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帝又恐失众望,乃行宽法,以取众心。宣政 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诏曰:“高祖所立《刑书要制》, 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臣。又数 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于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 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 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后又加至二百四 十。又作礔历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 百四十。帝既酣饮过度,尝中饮,有下士杨文祐白宫伯长孙览,求歌曰:“朝亦醉, 暮亦醉。日日恆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 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郑译又以奏之,又赐猛杖一百二十。是时下自 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而内外离心,各求苟免。隋高 祖为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 诸有犯罪未科决者,并依制处断。
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勃海公高颎,上柱国、沛公郑译, 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源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韩浚, 比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 二,有绞,有斩。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一千里居 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 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 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纵轻。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又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 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 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 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 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 三年则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 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 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 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
定讫,诏颁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夫绞以致毙, 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 之怀。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 枭轘及鞭,并令去也。贵砺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廕,旁及诸亲。流役六年, 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 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 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吾此怀。”自前代相承, 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 所诬伏。虽文致于法,而每有枉滥,莫能自理。至是尽除苛惨之法,讯囚不得过二 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帝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 法者众。又下吏承苛政之后,务锻炼以致人罪。乃诏申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 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 有司录状奏之。
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三年,因览刑部奏, 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 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 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 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五年,侍官 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 帝闻之,乃下诏曰:“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命职,恆 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 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 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自是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 断之。六年,敕诸州长史已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又 诏免尉迥、王谦、司马消难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没者,悉官酬赎,使为编户。因除孥 戮相坐之法,又命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驰驿行决。
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恆令左 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 立斩。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十年, 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罚之地。 帝不纳。颎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 者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贤路。”帝于是 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元举手曰: “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乃令殿内去 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颎过甚,上大怒,命杖 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未几怒甚,又于殿庭杀人, 兵部侍朗冯基固谏,帝不从,竟于殿庭行决。帝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僚之不 谏者。十二年,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驳,罪同论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 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 后决。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 复令孝卿驰驿斩之,没其家为奴婢,鬻粟以填之。是后盗边粮者,一升已上皆死, 家口没官。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职,肆情为奸。诸州县佐史,三年一代,经任者不得 重居之。十七年,诏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诸有殿失, 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 听于律外斟酌决杖。于是上下相驱,迭行棰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
是时帝意每尚惨急,而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盗,人间强盗,亦往往而 有。帝患之,问群臣断禁之法,杨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诏有能纠告 者,没贼家产业,以赏纠人。时月之间,内外宁息。其后无赖之徒,候富人子弟出 路者,而故遗物于其前,偶拾取则擒以送官,而取其赏。大抵被陷者甚众。帝知之, 乃命盗一钱已上皆弃市。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懔懔焉。此后又定制,行署取一钱 已上,闻见不告言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同窃一瓜,事发即时行 决。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曰:“吾岂求财者邪?但为枉人来耳。而为我奏至尊,自 古以来,体国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而不为我以闻,吾更来,而属无类矣。” 帝闻之,为停盗取一钱弃市之法。
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 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 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大理掌固来旷上封事,言大理官司 恩宽。帝以旷为忠直,遣每旦于五品行中参见。旷又告少卿赵绰滥免徒囚,帝使信 臣推验,初无阿曲。帝又怒旷,命斩之。绰因固争,以为旷不合死。帝乃拂衣入阁, 绰又矫言,臣更不理旷,自有他事未及奏闻。帝命引入閤,绰再拜请曰:“臣有死 罪三。臣为大理少卿,不能制驭掌固,使旷触挂天刑,死罪一也。囚不合死,而臣 不能死争,死罪二也。臣本无他事,而妄言求入,死罪三也。”帝解颜。会献皇后 在坐,帝赐绰二金杯酒,饮讫,并以杯赐之。旷因免死,配徒广州。
帝以年龄晚暮,尤崇尚佛道,又素信鬼神。二十年,诏沙门道士坏佛像天尊, 百姓坏岳渎神像,皆以恶逆论。帝猜忌,二朝臣僚,用法尤峻。御史监师,于元正 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或以白帝,帝谓之曰:“尔为御史,何纵舍自由。”命 杀之。谏议大夫毛思祖谏,又杀之。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谏麦筜迟 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独孤师以受蕃客鹦鹉,帝察知,并亲临斩决。
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恆,不复依准科律。时杨素正被委任,素又禀 性高下,公卿股栗,不敢措言。素于鸿胪少卿陈延不平,经蕃客馆,庭中有马屎, 又庶仆氈上樗蒲。旋以白帝,帝大怒曰:“主客令不洒扫庭内,掌固以私戏污败官 氈,罪状何以加此!”皆于西市棒杀,而榜棰陈延,殆至于毙。大理寺丞杨远、刘 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牙奏狱,能承顺帝旨。帝大悦,并遣于殿庭三品行中供奉, 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远又 能附杨素,每于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莫不 途中呼枉,仰天而哭。越公素侮弄朝权,帝亦不之能悉。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时斗称皆小旧二倍, 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杖百则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 年则一百八十斤矣。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其实不异。 开皇旧制,X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先是萧严以叛诛,崔君绰坐连庶人勇 事,家口籍没。严以中宫故,君绰缘女入宫爱幸,帝乃下诏革前制曰:“罪不及嗣, 既弘至孝之道,恩由义断,以劝事君之节。故羊鲋从戮,弥见叔向之诚,季布立勋, 无预丁公之祸,用能树声往代,贻范将来。朕虚己为政,思遵旧典,推心待物,每 从宽政。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眚掩德,甚非谓也。诸犯罪被戮之门,期已下亲, 仍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
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一曰名例, 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 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 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 讯囚之制,并轻于旧。是时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后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 兵革岁动,赋敛滋繁。有司皆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 告,聚为盗贼。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百 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刑。九年,又诏为 盗者籍没其家。自是群贼大起,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矣。及杨玄感反, 帝诛之,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已下,脔啖 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溃,及恭帝即位,狱讼有归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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